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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或正在调查的违法行为的资格的 法律秘书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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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4: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其在提出协议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保受益人被定罪; XV – 受益人证明遵守有效缔结宽大协议所需的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证明,并附上相关公司行为的副本; XVI – 受益人证明属于同一经济集团的公司在涉及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以便共同签署宽大协议;这是 XVII – 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义务 据报道,联邦税务局打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出示发票。据称,税务机关表示,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或离开购物中心时未向检查员出示票据”,进口商品可能会被没收。该个人将有 24 小时内出示票据,否则将受到丢失商品的处罚。 为了证明这一威胁的合理性,公务员援引了 1964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第 4,502 号法。

律,该法律由当时的独裁者布朗库堡批准。 然而,在规范旧消费税(现行IPI)的这部法律的127条中,没有一条规则支持当局的说法。有人只要不厌其烦地读一下法律全文就知道这是不存在的。 最接近这一点的规范是第 87 条,我将其抄录如下: “艺术。87. 在关税区之外发现的外国原产产品的所有者,在任何情况 法国电话号码表 或地点,在下列情况下均应受到货物损失的处罚: I – 当产品(无论是否纳税)被秘密引入该国或以不正常或欺诈方式进口时; II – 当应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没有附有进口或拍卖单据(如果由进口或招标机构拥有),或者没有根据本法所有要求开具的发票(如果由进口或招标机构拥有)其他机构或人员,或附有不存在的公司开具的发票。” 第 4,502 号法律仅对消费税纳税人(目前为 IPI)规定义务,即实业家及其同等人员,包括进口商。



它并不对个人产生任何持有其购买的进口产品随附发票的义务。 看看第47条怎么说: “艺术。47. 在所有从生产企业或批发商业机构进口征税或免税产品的应税和非应税业务中,都必须开具发票。 第4502号法谈到对“人”进行监督时,只涉及消费税纳税人,即进口商、制造商、实业家和贸易商。我们来看看第94条是怎么说的: “艺术。94. 对消费税立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享受免税或个人免税的人)(无论是否为纳税人)进行监督。 唯一一段 - 本文中提到的人员将在需要时向检验机构出示产品、税务和商业书籍以及所有正在使用或已存档的文件或文件,这些文件或文件被认为是检验所必需的,并将授予他们其检验资格。设施、仓库、附属设施和家具,无论白天还是晚上,如果它们在夜间运营,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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