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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20: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阿联酋《商业代理法》(1981 年第 18 号联邦法)中一项值得注意的修正案目前成为热门话题。最近的修正案是根据 2020 年第 11 号联邦法发布的,距《代理法》最后一次修正案大约 10 年后。迪拜商业律师将讨论修正案中引入的重要条款,以更好地理解该法律。,因为赋予了拥有 51% 国家贡献的公司实体作为商业代理的权利。尽管修正案对法律进行了一些修改,但不熟悉的外国投资者的退出无论如何都受到了限制。修正案再次确认了向在该国注册的商业代理人提供的法律保证。 根据新的修正案,代理人的定义已就此问题进行了修改或扩大。如果商业活动是由任何当地国民、公共法人实体、上市公司拥有的私人法人实体、当地股东拥有的私人实体以及其股份公司进行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担任代理人。 51%的股份由当地股东拥有。 此外,修正案现在允许股东在去世时将其股份转让给其继承人。


新修正案对代理合 特殊数据 的终止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该修正案禁止委托人终止代理合同,甚至限制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续签代理合同。此外,在双方共同终止先前的代理合同或商业代理委员会确信终止代理合同的正当理由之前,法律不允许代理人注册新的商业代理。 法律修正案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赋予商业代理委员会管辖权。新修正案为委员会提供了专属管辖权,但将其范围限制为处理因商业代理协议引起的争议。与之前相比,新修正案缩小了代理委员会的范围。 该修正案还明确承诺向国内代理商提供广泛的角色和权力,具体如下U+0003A。



代理人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委托人销售其商品的专有权; 代理人有权就所有交易向委托人索取佣金,即使是委托人或任何第三方达成的交易; 代理商有权阻止任何其他公司进口平行类似产品;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代理合同的,有权要求赔偿; 委员会拥有解决代理纠纷的专属权力; 除非委托人说明终止代理协议的正当理由,否则不得终止代理协议。 上述法律变更势必对该国现有的代理协议产生深远影响,并要求迪拜顶级律师事务所重新审查该协议,以确保双方权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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